我所主任李天瑜律师参加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论坛暨专委会2017年年会
为了发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对全国律师办理公司法业务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正值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刚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之际,于2017年9月9日至1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与安徽省律师协会共同主办、安徽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和合肥市律师协会共同承办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与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实务论坛暨参加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7年年会”在安徽省合肥市市举行,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合肥市律协公司法专委会委员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200多人参加了论坛。我所主任李天瑜也作为全国律协公司法专委会委员参加了本次年会和论坛,并提交了《股东代表诉讼的两个问题》,我所实习律师也提交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论文,并汇入本次论坛的论文集。
本次论坛,就《公司诉讼思维与几个主要问题》《公司法相关的新领域实战》《万科案的几个细节法律问题》《股东决议“程序瑕疵”与可撤销的边界》《公司决议瑕疵制度兼论《公司法》解释(四)之不足》《关于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实务探讨》《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的司法审查——以李建军案为例》《浅议股东查阅权的边界》《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审理的逻辑变化探讨》《论营利性民办学校新增出资人出资权益类案件的新路径》等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论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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