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对外投标、比选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管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事务所规范化管理,促进在法律市场的竞争力,提升公生明的对外形象,现将经主任会讨论研究通过的《对外投标、比选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全所人员认真学习,并在执业活动中切实贯彻执行,实际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事务所招投标委员会反映。
特此通知
附:《对外投标、比选管理办法》(试行)
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对外投标、比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生明事务所对外投标、比选等竞争性法律服务工作,促进公生明的法律市场的竞争力,提升公生明的对外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务所对外投标、比选等竞争性法律服务监督及开展日常工作的主管机构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招投标委员会,该会对事务所合伙人负责。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
第三条 事务所对外参加投标、比选等竞争性法律服务采取“信息共享、备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操作规范
第四条 律师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投标、比选等竞争性法律服务,应当以电话或微信的方式向事务所行政部申请备案,备案内容主要是拟投标、比选项目的名称,以及所参加律师的姓名等。事务所行政部将备案情况报投标委员会审查核准后,事务所通过公共微信或者QQ、短信等公共平台作出审批回复“同意”的,备案才获成功。
事务所获取的外投标、比选等竞争性法律服务信息,由招投标委员会仍按前述程序备案并公示,该等法律服务由招投标委员会安排最为合适的团队参与。
第五条 多名或多组律师在行政部备案的,事务所原则上按备案先后顺序推荐参加对外投标、比选等竞争性法律服务。但是,对正在为招标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事务所将优先推荐,其他律师团队不得参与该项竞争性法律服务,但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表示放弃或者允许其他团队参与的除外。
第六条 未经备案确认,使用事务所介绍信参与的任何对外投标、比选等竞争性法律服务,均属越权代理行为。
律师未经备案就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投标、比选等竞争性法律服务,事务所有权通知招标单位,取消该律师投标、比选等竞争性法律服务资格。
第七条 投标书等文件在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签字、事务所盖章之前,均须先行填写《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对外投标、比选审核表》,并由参加竞标团队人员签字,招投标委员会签署意见,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后行政部加盖事务所公章。一个对外投标、比选的项目只需填写一份审核表,该项目所属的多份文件均可盖章。审核表完备后,交行政办公室存档。
第三章 部门职能
第八条 行政部负责提供投标、比选所需的资质文件,负责与招投标委员会共同对备案先后顺序进行审查确认,并在律师填写的《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对外投标、比选审核表》获签字同意后,对外投标、比选等竞争性法律服务文件进行盖章。
第九条 招投标委员会负责收集、筛选对外投标、比选等竞争性法律服务信息及文书、文本,并制作统一的参考模板和制定事务所对文本、参与竞争者的要求等,公告上传至事务所的微信群、QQ群等平台,以便参加对外投标、比选的律师参照使用。对于未按该模板或者事务所统一的对外文件夹、文件袋、宣传口径等,损害公生明形象、损害公生明利益的的文本以及投标、比选等竞争性法律服务行为的,事务所有权要求其改正,若逾期不予纠正的,事务所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另行安排团队参加。
第十条 为减少事务所经营风险,招投标委员会负责对标书内容、格式进行形式审查,避免在外投标、比选等竞争性法律服务文件中作出不当承诺等违规情形。
第十一条 事务所对外投标、比选等竞争性法律服务,原则上以投标、比选律师为主,投标方案由该律师团队自行决定。但遇特别重大、影响事务所声誉的投标、比选事务,由招投标委员会提交事务所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投标、比选等竞争性法律服务的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备案在后的律师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由其参加显然更能中标、中选的,由该律师与备案在前的律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招招投标委员会决定最终参加投标、比选的律师,如所涉项目重大,则由事务所决定最终参加投标、比选等竞争性法律服务的律师,但若中标,应给予备案律师的一定的补偿。
第十三条 在对外投标、比选等竞争性法律服务时,主办律师如需在投标文件中增加其他律师为合办律师,须经其他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未书面同意的其他律师作为合办律师写入投标、比选文件中,否则,按冒名对外投标、比选处理。
第十四条 对外投标、比选的律师,可以使用事务所其他律师已经结案的案例。所需案例可找事务所行政部提供,或者在网络上公开的裁判文书中选取。
第四章 惩处规则
第十五条 为避免投标、比选资源的滥用或浪费,凡在事务所备案成功并获推荐的律师,原则上应按要求制作相关文书参加备案项目的投标、比选等竞争性法律服务,如备案后未经招投标委员会同意,又未参加投标、比选等竞争性法律服务的,每出现一次,将向事务所支付3000元的补偿费。累计达三次以上(包含三次)的,以最后一次备案时间之日起一年内暂停主办律师对外投标、比选等竞争性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律师在对外投标、比选等竞争性法律服务活动中,须严格遵守《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录。如因对外投标、比选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的,事务所将进行调查,调查后认定违法违规行为属实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于2017年6月经事务所主任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由事务所主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该制度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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