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及事务所函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对合同、事务所函件的监管,经主任会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合同管理
1、律师领用合同,需在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签字。
2、律师可根据自身情况领取一定数量的格式合同,但事务所不出具盖公章的空白合同。
3、律师在领用合同时,需填写清楚委托方信息及委托事由,并经办公室检索审核未出现利益冲突后,方可加盖事务所公章。
4、对委托方已盖章的合同,经办公室检索审核未出现利益冲突后,方可加盖事务所公章。
5、律师可根据业务需要,使用经审核的非格式合同,由办公室对其进行备案、登记,并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后,方可加盖事务所公章。
6、双方已盖章生效的合同应及时交办公室备案(备案合同可为原件或复印件)。对不及时备案的且数量超过2份以上(含2份)的律师,将不得再领取新的合同。
7、律师应妥善保管所领合同,领取的已盖章合同若因故作废或遗失,需及时到办公室备案、销号。对合同遗失可能产生的损失或责任由该律师全部承担。
8、案件办理完结后,需及时将结案材料(判决书、调解书等)复印件交办公室备案。
二、事务所函件管理
1、律师领取事务所函件时需出示已签订或经办公室检索审核盖章后的合同,并在办公室登记、编号、签字。
2、事务所函件编号应与合同编号一致。
3、事务所函件上需填写清楚事由后,方可加盖公章。
本管理办法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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