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下称《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及《成都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下称《考核规则》)的规定,现就2013年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凡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二、考核时间、地点
考核时间:4月15日—4月19日、4月22日-26日(详见附件9: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时间安排表)
考核地点:市律协秘书处(成都市柿子巷11号成都市法律服务中心大楼6楼)
三、考核内容及重点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一)《考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二)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三)承办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敏感案(事)件报告备案并接受监督指导的情况;(四)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四、年度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参加考核的律师有《考核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考核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并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培训,承办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案件和参与重大敏感事件等及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备案并接受监督指导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考核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考核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四)参加考核的律师有《考核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五、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
(二)《2013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转至省外执业及停止执业律师汇总表》(附件3);
(四)《2013年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4);
(五)《2013年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5);
(六)《2013年团体会员汇总表》(附件6);
(七)《2013年成都市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参保名单》(附件7);
(八)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考核情况总结报告;
(九)律师培训完成了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未完成规定培训课时,有视为已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参加网上培训需打印成绩单);
(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十一)会费及保险费转帐凭证;
(十二)律师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注:(一)至(八)项需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材料。
电子版材料请各事务所登录成都市律师协会协同办公系统填写。因办公系统正根据协会年检要求进行调整,具体操作方法将于4月8日在协会网站公布,请各事务所先做好资料搜集准备,按时登录网站查询并在要求时间内填报。
纸质材料均通过协同办公系统直接填写后打印并加盖公章,(一)、(八)项各需提交1份;(二)至(七)项各需提交一式3份。
(九)至(十二)项单独提交纸质材料各1份。
六、考核程序
(一)律师提交材料和律所考核。律师须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年度考核材料;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执业律师人数2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应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
区(市)县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经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市律师协会报送考核材料及意见。
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列为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律协考核。市律师协会于4月30日前根据《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三)公示。市律师协会应按照《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律师对于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规定予以复核;相关当事人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七、几种情况的处理
(一)暂缓考核
1、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处罚未执行完毕或处罚期未满的;
2、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或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3、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4、在考核期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或因病暂停执业的;
5、未完成规定培训的。
(二)对不参加考核律师处理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三)对不称职者的处理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八、会费收缴工作安排
1、团体会费
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及六城区律师事务所年会费为9000元/所(含代省律协收取会费4500元/所)。
其他区(市)县律师事务所年会费标准为3000元/所(含代省律协收取会费1500元/所)。
2、个人会费
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及六城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年会费1100元/人(含代省律协收取会费550元/人)。
其他区(市)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及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会费标准为400元/人(含代省律协收取会费200元/人)。
3、其他情况:
(1)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月补缴2012年度会费。
(2)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执业证的律师免缴2013年个人会费,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执业证的律师减半缴纳2013年度个人会费,执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不在减免范围。
4、保险费
为扩大保险范围,提高保险额度,2013年度全省律师保险费提升至200元/人(含执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经财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市律协会员仍按2012年160元/人的标准计收,每人增加的40元保费今年从协会备用金中支出,并由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工作委员会统一以转帐方式办理。
账户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一支行;
账号:5100 1416 1080 5005 6143 ;
转账凭据请备注:律责险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续保的具体收费标准和参保方案请参照《川律协[2013]21号》文件通知。(详见附件11)
(二)为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加强对会费收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会费缴纳采用转账方式,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一并转入。
账户名:成都市律师协会;
开户行:工商银行青龙营业室;
账号:4402 2100 1900 7702 677。
转帐凭据请备注:XX律师事务所 会费。
九、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应组织律师认真学习《成都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规范指导考核工作。
(二)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出具的意见,要有具体的评语和考核结果等次。
(三)律师应当按考核内容全面总结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不少于1500字。
(四)考核期间协会暂停办理实习备案, 请各律师事务所合理安排工作。
请各律师事务所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2013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律协会员部联系。
联 系 人:阳芳芳、高敏
联系电话:(028)86267893、(028)61988860(财务室)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柿子巷11号法律服务中心六楼
邮 编:61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