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劳动管理细则
一、总则
1、为依法规范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实习律师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2、本管理细则适用于与律师、实习律师。
3、律师、实习律师应自觉遵守、执行,并将其作为律师年度考评、实习律师申办执业证的考核内容之一。
4、律师、实习律师在取得劳动报酬的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事务所规章制度。
二、劳动管理制度
(一)人员选聘
1、律师事务所因发展需要,可通过各种渠道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应聘人员必须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或律师执业证及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近三年内未有违纪违规行为及未受到行业警告处分。
2、应聘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律师资格证、律师执业证、学历证、并如实填写律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劳动合同管理
1、律师事务所与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在申请实习时、初次执业人员在申请执业证时、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人员在与原所解除劳动合同后,须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实习律师各执一份。
2、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达成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即行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犯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
(2)因违犯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主管部门、律师协会警告、公开谴责、吊销律师执业执照处分或者惩罚的;或者由事务所依据《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的规定,由事务所主任会议半数认定律师行为构成警告、公开谴责、吊销律师执业执照处分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律师事务所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律师、律师助理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合伙协议、律师实习管理协议即代替劳动合同。已签订合伙协议、律师实习管理协议的,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
(三)薪酬及税费
1、合同期内聘用人员的薪酬为:律师每月4000元、实习律师每月2000元,此工资包含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但律师、实习律师创收扣除本条第4项后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工资的,按实际剩余部分支付工资。
2、本所实行全员合伙,律师须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伙协议。按合伙协议规定,每位律师每年须承担一定数额的成本费用。
3、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所得税、各种附加税或费)由律师个人承担,并由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
4、律师所承办案件的代理费收入在扣除应交税费、成本费用、应提的快乐执业金后剩余部分全部归律师个人,并作为律师工资。
三、社会保险
1、按照劳动法及市司法局、律协的要求,律师、实习律师均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因特殊原因已在其他单位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需提供已参保的相关材料报社保局审批通过后,由律师事务所上统一单独参加城镇职工工伤保险。
3、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虽在其他单位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未能在律师事务所单独参加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人员,应向事务所承诺“不得要求事务所给予社保待遇和承担社保费用,以及出现工伤事故时不能享受工伤赔偿的责任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有权要求本人赔偿事务所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本人同意赔偿该项损失,并直接在事务所支付律师的社保补偿中扣除”,且一律由所上统一办理人身伤害保险,受益人为律师事务所。
3、保险费用由律师、实习律师个人承担。
4、未在事务所上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人员,出现工伤事故时不能享受工伤赔偿的责任虽由事务所承担,但承担后事务所有权要求律师赔偿事务所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四、奖励和处分
1、奖励
对为所的发展和建设做出特殊及重大贡献的人员,事务所将给予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物质奖励。
2、处罚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事务所将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等给予经济处罚、年度考评不合格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所规章制度;
(2)律协认定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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